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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未、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太平刑律》。
二、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与刑名。
三、婚姻立法
一夫一妻制:“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第二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律师制度;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四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二、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判例与解释例。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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