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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教育厅出台了我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凡是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就业(改派)时间,原则上限定在毕业后2年内,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手续;凡是在校期间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调离教育系统就业应缴纳培养补偿费。
凡是初次就业(含待就业)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届时,省教育厅将委托省教育人才中心负责核对学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省教育厅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盖章确认,由学校向毕业生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从2007年开始,我省将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教育厅要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必须使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待就业”报到证可以开到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毕业生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到用人单位,凭“(待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而调离教育系统就业的必须重新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果“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各设区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由省教育厅予以补发。报到期限已过的报到证,原则上不予补发。
据悉,从师范专业毕业生中招聘教师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原则上不办理调整就业(改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调整(改派):用人单位撤消;报到时,用人单位或毕业生一方违约,并已承担违约责任。本辖区内调整就业(改派)手续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办理;要求跨省或调离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原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应在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署解除聘约协议的明确意见并盖章确认。在此基础上,毕业生应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省教育厅表示,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签约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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