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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心理测评、体能测试
(一)体检人选的确定。根据招考职位计划人数与经过面试的人员,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在职考生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录用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上述网站)实行。报考公安类(含森林公安)职位的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体检及相关条件,按《关于2007年春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7年春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考生或招录机关在得知体检或复检结果后如有疑义,可在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
(二)根据有关规定,报考公安类(含森林公安)职位的考生,须通过公安部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测评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录用。
(三)报考公安类(含森林公安)职位的考生还应进行体能测试,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到1:2以内的比例(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当地公告中公布)直接进行体能测试,测试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录用。
(四)体检、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试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录用
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在上述网站和各设区市的当地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拟录用人选因故退出或取消录用资格,原则上应相应递补。递补人选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综合考虑所递补考生的笔试、面试等情况,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
被录用为公务员的,由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公务员应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上班,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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