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具体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各经办银行要在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各年度贷款贴息额度范围内,由学校负责审批学生的贷款资格,确保应贷尽贷,这是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的。为此,9月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分别召开省级商业银行、部份高校座谈会作了具体工作布置。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授信管理制度,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单立台帐、单独核算和考核。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审批放款,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协调发展。
同时,各高校要加强诚信教育,协助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校内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闽教财[2006]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形式按照“风险共担”原则由银校协商确定,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的银校全面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