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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琦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1 14: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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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10月20日报道 省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三部门17日联合出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首次对在校大学生所生婴儿户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
另据了解,从明年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回福建省就业需落户的,参照本办法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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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录入:孜彦 责任编辑:孜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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