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户口管理问题解答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学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积极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营造宽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省公安厅草拟了《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会签后,于2007年9月14日下发全省。该《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管理办法》对学生户籍主要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对学生户籍管理采取区分对象、分类管理措施,对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对院校学生不迁户口如何管理?
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有哪些好处?
《管理办法》规定省内院校招收省内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时与户口在学校的学生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不办理户口迁移具有好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由于在校学生不论户口在哪里,毕业离校时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实行不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入校时,就不必忙于办理户口迁移,从而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另一方面,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的,可自原选择是否要办理户口迁移;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所需条件与户口在校的毕业生相同。而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只能落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第三,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与应届毕业生享受同样户口迁移条件。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对象包括哪些?
(一)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含全日制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
(二)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
5、毕业生在办理落户时可选择哪些地点作为落户地址?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
(二)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三)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四)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五)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6、在校生退学、转学时是否要办理户口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办理退学或转学时,要及时将在校内的户口迁出。《管理办法》规定,在省内院校间转学的,凭学籍管理审批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凭《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在校生所生婴儿户口落在哪里?
为了维护出生婴儿所应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解决在校生所生婴儿落户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在校生所生婴儿的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落户。但婴儿父母的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其婴儿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未婚生育的,随外祖父母落户。
8、毕业生离校后能否将户口留在学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毕业生离校后不能将户口留在学校,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9、毕业生离校时户口应迁往何处?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离校时分两种情况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是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应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二是未落实单位的,其户口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要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的。
10、毕业生离校后能否长期持证不落户?
《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对长期持证的毕业生规定了一些适当的处理措施,若毕业生长期持有《户口迁移证》未及时落户,当办理落户时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更改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毕业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应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要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11、毕业生离校后办理落户手续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户口落户时,应提供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时,应向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12、毕业生离校后才找到就业单位的,户口如何迁移?
为支持毕业生离校后及时将户口迁回原家庭所在地,鼓励他们就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省找到就业单位的,参照第十八条规定,与应届毕业生享受同样户口迁移条件。 对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不再享受与应届毕业生同样户口迁移条件。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先向就业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13、毕业生因重新派遣,造成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怎么办?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予以办理落户,并核验《就业报到证》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
14、应届毕业生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落在哪里?
《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
15、《管理办法》是否有规定处罚措施?
为了规范户籍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如,第三十二条“对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后,又持补办或伪造、变造的《户口迁移证》再次办理落户,造成重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应注销其第二次落户的户口”等条文。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