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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民法》(150分)
一、考试要求
学习本门课程,首先是民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要求掌握民法的基本性质、基本原则、基本规范、达到融汇贯通;其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能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民法学所有内容的基础和前提。
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4、民事主体制度。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6、时效制度;7、物权法律制度;8、债权法律制度基本问题;9、侵权法律制度;10、人身权法律制度;11、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4、法人;5、民事行为的效力。代理权的行使6、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7、用益物权、担保物权;8、债的保全和抗辩。9、合同之债、侵权之债;10、人格权的体系结构。11、民事责任的类别、结构和承担。
二、考试内容
(一)民法概念
1、民法的概念,概念、调整对象(人身、财产)
2、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内容(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3、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及特征;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分类;
3、监护概念、范围和责任
4、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6、个人合伙概念、法律特征、财产性质。
(三)法人
1、法人概念、特征和意义
2、法人的成立和分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特征、分类、形式、有效条件;
2、成立
3、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4、无效民事行为概念、种类。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概念、种类。
6、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其他。
(五)代理
1、代理概念、特征、种类。
2、代理权的行使及限制。
3、无权代理概念、形式、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
(六)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基本原则
(七)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取得:善意取得制度、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消灭;保护。
2、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3种)
3、共有概念、特征、财产分割的方式。
4、相邻关系概念、特征、种类、处理原则 。
(八)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3、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4、典权概念和特征、内容、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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