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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服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及服务措施
(注:*号为2008年新实施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非厦门生源普通教育毕业生接收政策规定
1、企业接收规定
本科就业。企业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可先向学校发函接收。
专科就业。企业接收的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大专生,应在毕业当年度6月10日前申报;岛外企业接收的所学专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口、品学兼优且签有3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应届大专生,应在毕业当年度的9月30日前申报。
知青子女。企业接收的毕业生属厦门支边或知青子女的,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时限限制。
特优就业。企业接收的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时限限制。
企业骨干。在厦同一企业工作多年且已成长为单位骨干的(业绩突出、岗位重要、薪酬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普通教育类大中专毕业生(不含计划内自费中专生),专业对口,与现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人事户口关系调入手续。具体工作年限要求为:大专生在岛外企业需满3年、在岛内企业需满4年,中专生在岛外企业需满4年、在岛内企业需满5年,以上年限均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
管理规定。2001年起到企业就业的,不实行见习期,不办理转正定级。依据《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报到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事业单位接收规定
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应聘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就业落户规定
博(硕)亲属。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厦门。
4、人才储备规定
储备要求。符合市人事局发布的储备毕业生人才院校和专业目录的待业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找工作。
灵活就业。在我市企业按合同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可凭合同等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报到、介绍落户手续,报到时间自毕业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就业后的流动按在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已在其它地市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应及时将档案、户籍移往其它地市,或委托市、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5、成人教育毕业生就业规定
未参加工作直接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本科以上学历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须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厦岛外同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成为单位骨干(业绩突出、岗位重要、薪酬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报批时又与该企业签有2年以上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办理人事关系及户籍入厦手续。
6、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厦就业规定
取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后,在厦工作期间建立的档案资料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并可参照《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就业后的流动按我市现有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二、厦门生源普通教育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
1、职业见习。参加各类经批准职业见习活动的持证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可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的1.5倍生活费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
2、技能培训。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600元的补贴,通过中级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不高于800元的补贴,通过高级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不高于1200的补贴;参加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证书的,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可按实际培训工种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600元。
3、师范培训。市人事局、市教育局联合开展厦门生源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活动,参加培训合格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可享受培训费用补贴。
4、社保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的我市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
5、考试加分。参加市、区属事业单位招收笔试的,可获加分。
6、人事代理。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报到时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及职称评聘手续。
7、证照免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8、注册资金。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
9、贷款扶持。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享受小额贷款优惠。
10、灵活就业。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户口可转至家庭所在地,同时可凭劳动合同等有效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并可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个人人事代理,还可参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确认、评审职称。
11、学历提升。符合闽人发〔2006〕111号规定按照国家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我市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毕业离校时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取得规定报到证件的,可按最高学历参加我市辖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被录用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手续给予办理接收手续。
12、自考管理。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企业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档案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13、待业登记。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三个月内尚未实现就业的可到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待就业登记,领取《厦门生源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证》(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发给《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待业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待遇;有就业能力,但待业1年不办理待业登记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待业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待遇。
14、信息保障。用人单位要接收大中专学历毕业生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厦门生源毕业生,且必须将需求信息在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和厦门人才网(ww.xmrc.com.cn)上发布,否则不予办理毕业生接收审批手续。
*15、招聘优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区公益性岗位(含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岗位)新增就业机会,应积极吸纳我市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凡要接收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均应通过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厦门人才网(www.xmrc.com.cn)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否则不予办理毕业生接收审批、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适时委托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面向厦门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专场招聘会。
*16、公共服务。2008年起对经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为本市生源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或其它有关机构给予一定专项补贴。专项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7、加强校企合作。市人事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发布校企合作企业、专业、培养规模目录,在我市急需紧缺重点专业领域逐步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基地,选择具有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用人单位与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院校,建立校企长期合作培养协议,合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18、建设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组建涵盖学校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就业指导队伍,定期研讨就业问题,沟通交流就业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毕业生就业问题调研,研究我市发展产业集群对各类毕业生人才的需求,组织到校园的就业指导活动。
三、服务措施
1、信息发布。建立毕业生招聘信息实时发布制度,在厦门人事网开设毕业生就业专栏,及时收集毕业生供求信息,实时向社会发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选构筑信息丰富、准确快捷、便于沟通的服务平台。
2、网上审批。实行毕业生接收“网上审批”,开辟“人事局来函”、“政策咨询”、“审批结果查询”等栏目,拓宽服务时空,提高服务质量。
3、交流集市。每年举办多场毕业生专场交流会,对招聘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实行免费服务,同时每周三、六、日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开展网上人才交流会,开通“厦门人才网手机短信息服务”等。
4、生源查询。将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收集整理后,在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上公布,供用人单位查询,通过“双选”促进就业和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
5、就业指导。致信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加强就业指导。
6、服务免费。厦门人才网开辟“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窗口”,厦门生源毕业生发布求职信息免费;用人单位在厦门人才网发布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信息免费;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2年内档案管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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