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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17:25:00 [查看评论]

  第一章    学校慨况

  第一条  厦门大学位于我国经济特区、“国际花园城市”——福建省厦门市,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现有校本部和漳州校区。

  第二章    招生层次和计划

  第二条  2008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共有57个本科专业类,涵盖85个专业(含方向)分别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三条  2008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为5000人。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三章    招生模式

  第四条  采用大部分院、系按专业类招生,少数院、系按专业招生的模式。各专业类的专业(方向)设置及分流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模式

  第五条  实行“宽口径、厚基础、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录取的学生按专业类进行培养。即一、二年级学生一般按照专业类学习通修课程,二、三年级通过选修方向性课程进行专业分流、确定专业方向。方向性课程的选定根据学生个人的特点,在学校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录取的新生全部入住依山傍海,环境优美,拥有全国一流的教学和生活配套设施,管理和服务规范的漳州校区。经第一、二学年的学习和生活后,回到校本部继续修读学业。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我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七条  除外语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防生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余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我校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口试。

  第八条  报考我校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取得专业考试合格通知书。艺术类学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的高考单科成绩一般应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生源省份我校相应的招生计划数110%-120%以内。

  第十二条  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在各省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的方式进行专业(类)投档和录取。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10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及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均为2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

  第十五条  获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的录取规则分别按我校相应各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我校将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获得我校推荐录取资格的出档考生,给予加分进行专业投档,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详见我校招生办网页公布的《厦门大学2008年普高招生推荐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面向全国和单独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收费标准

  1、人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外文学院、法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航空航天类除外)、化学化工学院、材料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环境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所属各专业,每人每学年5460元;

  2、医学院各专业、航空航天类每人每学年6760元;

  3、软件学院一、二年级每人每学年5460元,三、四年级按学分收费,每生每学分400元,每学年约为40学分;   

   4、艺术学院各专业每人每学年9360元。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2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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