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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08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18:12:00 [查看评论]

  第十六条  若音乐学国家基地班专业与其它非基地班专业安排在同一个批次、同一个院校代码招生,则对第一专业志愿报考基地班专业的考生进行优先调配,若这些考生未被基地专业录取,则将其第二专业志愿视为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考生一并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专业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可比的文化考试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其中部分专业类同时包含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被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以及“杨丽玲三姐妹专项基金助学金”、“陈宝琛奖助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兴业银行慈善助学金”、“关心下一代兴业奖学金”、“罗利奖学金”、“春晖助学金”、“南联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助学基金”等社会奖助学金。对于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扶持、帮助措施。学校还专门制定优秀新生奖励办法,鼓励优秀考生填报我校志愿。

  学校设有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被录取就读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该项奖学金;被包含师范专业的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先不享受该项奖学金,在分选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开始享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分选专业之前的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jnu.edu.cn

        联系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867412、22867413 (5—8月正常上班时间开通)

        E-mail:zsb@fjnu.edu.cn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邮编:350108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查询:http://zsb.fjn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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